
一、价外费用
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是否属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通俗理解,有价才有费,无价就无费。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计算增值税额时涉及的出售额为纳税人出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本次营改增试点明确了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二、出售方违约
1.合同未履行:
只是签订合同,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也就没有价外费用,出售方支付的违约金,购货方无须缴纳增值税。
1) 购货方无需开具发票
2) 出售方凭合同和收据或法院判决等入账,税前扣除
例1:出售方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出售合同,但后期采购价格上涨过快,甲公司无法按原来价格交付,甲公司单方面违约,出售方支付10万违约金给乙,乙不算价外费用,乙公司不需求交纳增值税。通俗理解乙公司光收钱,没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给甲公司,乙公司收取违约金不算价外费用。
2.合同履行:出售方因质量问题违约
例2:出售方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出售合同,甲公司因质量问题,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给乙公司,算出售折让,乙公不需求*票开**,乙不需求缴纳增值税,但出售方甲公司需求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乙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购货方违约
1.合同未履行:
只是签订合同,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也就没有价外费用,出售方从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例如没收定金),无须缴纳增值税
1)出售方无需开具发票
2)购货方凭合同和收据或法院判决等入账,税前扣除。
例3:出售方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出售合同,后乙公司原因合同取消单方面违约,乙放弃购买,甲公司收取10万违约金,不算价外费用,甲公司不需求交纳增值税。
2.合同履行:
已经履行合同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出售方收取的违约金需求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1)出售方需求开发票,税收编码按原来货物编码,税率也是货物税率。例如出售方电脑,税率13%,违约金编码为电脑--违约金,违约金税率13%。
2)购货方以发票入账。
例4:出售方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出售合同,乙公司收到货物后,无法按正常账期付款,延迟付款,出售方甲公司收取10万违约金,算价外费用,甲公司需求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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