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死刑立即履行的人一经最高法院复核,院长签发履行令,是不是就必死无疑?在通往死刑的路上,就不能回头是岸了吗?其实可以。
《高法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基础上,总结了6种停止(暂停)履行死刑的事由。但,我们的问题是,如果具有上述理由,要科学地死里逃生,总共分几步?
1.停止履行死刑的第一条路
履行死刑的法院一般来说为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在接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履行令后,原则上在7日内就应当履行死刑了。但是如果出现了我们前面所说的6种事由,比如罪犯怀孕的情况,此时就应当“暂停履行”。这是“刀下留人”的第一步。需求注意的是履行法院是没有权力直接决定“停止履行”的。按照《刑诉》和《高法解释》的规定,“停止履行死刑”的决定权在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步,履行法院应当将停止履行死刑的相关材料逐级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第一次/初步:决定要不要停),对于可能存在前述六种情形时,应当“裁定”停止履行;对于不存在上述六种情形的,应当“决定”继续履行。对此,我们需求注意的是,为何此时停止履行用裁定?裁定是比决定更加正式更加庄重的文书。裁定和决定都可以针对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但显然裁定所处理的程序性问题会更加重大。在这里,本来如果没有停止履行的“裁定”,这个案件就履行了。故“停止履行”使得案件的履行发生了“改变”,故应当使用“裁定”。但如果要“继续履行”,其实没有对原来案件的履行做出“改变”,因此应当用“决定”。此处可以总结,有程序变化的,用裁定;否则用决定。
第四步,如果“裁定停止履行”,最高法院应当将文书逐级下交给履行法院。履行法院收到裁定书后,应当停止履行。但是,不意味着罪犯此时就“死里逃生”了。履行法院应当同时对“停止履行”的事由进行调查核实。比如,对于重大立功的情况,就应当进一步核实重大立功的证据和材料,确定立功的大小。然后,再次将调查核实的报告层报给最高人民法院。与第一次层报相比,此处层报的内容为调查核实的情况。
第五步,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查(第二次/实质:死刑应当如何变更)。对于确定怀孕的,直接改判(怀孕为事实,一经核实就需改判,无需争议);对于停止履行死刑的事由不影响定罪量刑的,“裁定”继续履行;其他情况,发回重审。需求注意的是,此处继续履行,用“裁定”处理。原因在于继续履行的前提是前者已经停止履行了。而“继续”是对“停止”这种状态的改变。有改变的,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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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止履行死刑的第二条路
除了履行法院可以发现停止履行死刑的情况,最高法院也可以自行发现,自行处理。
第一步,最高法院,在发现了可能错误的情况后,就直接“裁定”停止履行了。该裁定应当逐级下交给履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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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履行法院在收到裁定后,应当组织对本案的停止履行事由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调查核实的报告层报给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步,最高人民法院在履行法院调查核实报告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审查处理。或继续或发回或直接改判,处理与前面履行法院发现死刑停止履行的情形上报后最高法院的处理相同。
3.总结
生命只有一次。而被判处死刑立即履行,只有到改判时,才真正的死里逃生,绝处逢生。无论是个人和司法机关/乃至国家,都应当尊重每一个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