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申请履行人卢某与被履行人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 年7月1日立案后,法院在履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履行人吴某名下在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有一幢房产,但是该房产已经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转移登记到案外人名下。后有证据表明,上述已转移的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将其房屋租金交付给被履行人吴某使用。后本院依法向案外人依法送达协助履行通知书与扣留、提取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承租人向案外人支付的租金至本院账户,但案外人针对该法律文书提起履行异议,恳求撤销上述法律文书,法院经过审查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恳求。
法院认为
上述房屋已转移至案外人名下,但是有证据证明,该房屋的承租人仍将房屋租金交付给被履行人吴某支配使用,该租金系被履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法官说法
一、到期债权的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履行被履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履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申请履行人恳求对异议部分强制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
被履行人对他人享有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被履行人未申请强制履行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到期债权履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已进入强制履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恳求该到期债权的履行法院协助冻结、提取被履行人的应得款项。
2、未到期债权的履行
对被履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履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履行。次债务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冻结。
(一)对到期债权的履行方式
履行法院向第三人送达扣留或提取履行裁定书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具有协助履行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履行法院履行。
(三)主动履行和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按照履行法院履行通知书向申请履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履行后,履行法院应当向第三人出具履行债务证明书,明确阐述第三人已向申请履行人履行对被履行人到期债务。
第三人收到履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履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履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履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履行的责任,即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