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履行期限
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生效之后,可以在两年内申请强制履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是分期履行的,则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许多当事人对此误以为超过上述规定的两年时间,就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了。甚至一些法律咨询解答的网页对此的回答也是“不可以”。其实,这个“申请履行期限”和“诉讼时效”类似,超过了这个期限的强制履行申请并不是不可以申请。
202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1条规定:
“ 申请履行人超过申请履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履行人对申请履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履行。
被履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履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恳求履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什么呢?
因为申请履行期限和诉讼时效一样,也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民事诉讼法第246条)。只有经审理核实确实没有中断、中止的情形发生,而且被履行人也提出来异议之后才可以“不予履行”。
履行申请是否受理,只是一个履行申请立案审查的问题,依职权不能由立案庭对是否过了“申请期限”进行审查判断,只能由审理履行异议的法庭才可以进行审理,而且需遵循法定程序,如提出异议、提交证据,庭审质证答辩等等。
如果审查超过申请期限异议成立的,才不予履行。 所以,如果没有中断、中止情形出现的话,不予履行的风险就很大,因此,没事也别拖延申请履行,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至于申请履行期限中断、中止则可以参考下列常见情形:
- 申请人与被履行人曾就债务达成和解协议;
- 被履行人或其连带债务人、担保人曾就债务主动履行过;
- 申请人因患病、特殊原因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申请;
- 其他导致中断、中止的情形。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