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打人事件后续赔偿 (英德一男子打伤他人)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认为,向法院起诉只要是打赢了官司,并提出了申请履行,就一定能拿回自己款项,顺利实现自己的胜诉权益。而当法院已经依法穷尽手段,经过努力履行依然无法及时履行到位其权益的时候,当事人即认为不应该,是法院不作为导致产生“履行难”。其实,并非所有没履行结案的案子,都是“履行难”,也有可能是“履行不能”。为让大家正确厘清“履行难”与“履行不能”的界限,英德法院现公布两起履行不能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增进社会公众对“履行不能”的认识,理性对待投资风险、社会风险和法律风险。

案例一

人在监狱服刑且查无财产可供履行造成“履行不能”

基本案情

英德一男子打伤他人,还没钱赔医药费!法官是这么判的……

2017年7月25日,阿光(化名)擅自使用阿阳(化名)的水泥墩并拒不归还,导致双方在阿光家的柴房门口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阿光从柴房中拿起一根木棍击打阿阳头部致其受伤倒地,后阿阳被村民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阿阳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11651.51元。

经审理,英德法院以阿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为由,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阿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1151.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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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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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阿光已被履行有期徒刑并在服刑,但仍未履行其民事赔偿义务。阿阳遂向英德法院提出强制履行申请。在案件进行履行程序后,履行法官通过对被履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各方面的调查后,发现阿光没有可供履行的财产。

随后,办理法官到阿光所在村委了解情况,经村干部证实,阿光的两个儿子在外打工,且在村委无分红,在村里有一层楼房但没有办理权属凭证。因为阿光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申报财产,履行法官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履行人名单。

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案履行,并告知申请履行人,若发现被履行人有可供履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履行。申请履行人对法院所做的工作也深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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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当事人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履行,属于典型的“履行不能”案件。实践中存在被履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履行的情形,无论采取什么履行措施都不可能履行到位。“履行不能”不是法院法官不作为、难作为,它是当事人民事行为本身蕴含的交易风险。

案例二

被履行人无固定工作且查无财产可供履行导致“履行不能”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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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8日,受害人李某与莫某等人为何某浇筑其位于英城城北三楼楼面,受害人李某在倒浆时用力过猛导致脚踩空从三楼摔落地面受伤,并于2016年7月29日因伤情产生的褥疮恶化而死亡。李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一审判决,何某应向李某家属赔偿304327.7元。因作为原告的李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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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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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因何某未履行判决书的法定义务,李某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申请。该案件进入履行程序后,被履行人何某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主动向法院申报了财产情况,其后于2018年8月14日将4000元汇入法院账户。同时,履行法官还通过履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均未查到被履行人何某有可供履行的财产。

依据被履行人何某申报的财产情况,对被履行人何某申报的房屋,履行法官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函,查询该房屋所涉及的权属及登记情况,均未查到该房屋(土地)的相关登记资料。履行法官到被履行人何某的住所地调查了解情况,得知被履行人何某目前无固定工作,且身体状态较差。

履行法官多次组织申请履行人和被履行人进行协商,申请履行人不同意被履行人提出的每月还款800元的还款方案,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目前被履行人何某无任何有效财产可供履行。履行法官已告知申请履行人关于本案的履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并释明终结本次履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规定,申请履行人同意终结本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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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很多案件当事人以为,只要按程序申请强制履行,法院就会把钱款履行到位,而当案件无法及时履行到位时,他们就会认为是法院工作不力,尽管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手段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英德法院履行局局长陈志和说,“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没有正确认识到‘履行不能’的问题。”

“履行不能”,即被履行人确无财产可供履行,或者虽然有财产但在法律上无法履行,或是被履行人没有偿债能力等等,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后,仍然无法履行到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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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履行不能”要区分于“履行难”和“履行不力”。“履行难”中的被履行人难找、被履行财产难寻、协助履行人难求、应履行财产难动等情况,是当前法院正着力攻克的顽疾,法院将不断提升履行规范性管理,杜绝“履行不力”,并不断加强履行力度,穷尽一切履行措施和法律手段,始终保持对失信被履行人的高压态势,倒逼其履行法定义务,实实在在提升人民群众的在每一个履行案件中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而对于“履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将继续严格规范终本程序,充分保障申请履行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杜绝将有财产可供履行的案件纳入终本程序,使终本案件经得起检验。同时法院也在积极通过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扩大司法救助范围等方式,逐步改善“履行不能”状态。

来源:英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