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盈科律师一日一法(韩英伟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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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取得胜诉判决不能履行,应如何解决?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王某与某政府签订《*迁拆**补偿协议》,约定了*迁拆**安置补偿款的金额和“以上款项用于冲抵乙方购买安置房款,在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2021年3月22日,因某政府未按《*迁拆**补偿协议》的约定:给其安置房。王某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判令某政府继续履行《*迁拆**补偿协议》。2022年1月,法院审理后,判令某政府继续履行《*迁拆**补偿协议》。
2022年3月,王某申请履行,附带提出了关于房屋分配优先权、因本案产生的交通费和*迁拆**过渡费、某政府预留购房款所产生的利息的履行主张。某市中级法院认为某政府已经支付*迁拆**安置补偿金额,王某的附带履行主张不属于履行范围,驳回王某的申请。
2023年6月,王某在提出异议和复议被驳回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恳求撤销履行裁定,恳求尽快履行某市中院行政判决,并且给王某分配安置房。

【判决结果】
驳回王某的申诉。

【律师解读】
一、为何取得胜诉无法履行。
在某政府已经履行*迁拆**补偿金额的情况下,本案主要解决的是王某提出的房屋分配优先权能否得到履行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履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申请履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履行标的和被履行人明确……”,履行依据有明确的履行内容是当事人申请履行的基本条件。关于本案,协议约定*迁拆**安置补偿款的金额款项用于充抵王某购买安置房款,在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据实结算,但关于安置房,协议仅约定“应交付申请人安置房的内容……并未列明安置房的位置、面积、价格等履行安置房交付义务的基本内容”,所以生效判决虽有给付内容,但履行标的不明确,履行法院无法履行,故驳回了王某的申请。
除了上述原因外,王某诉讼目的和诉讼恳求、主张的事实不一致,也导致判决无法被履行。王某的诉讼目的是获得安置房,虽然在协议中有相关约定,但王某并未在诉讼恳求中对此明确,法院也不会在判项中做出明确处理,导致该部分履行内容不明确而无法被履行。对于交通费、*迁拆**过渡费、购房款利息,既未在《*迁拆**补偿协议》中约定,也未在诉讼恳求中出现,甚至在诉讼过程中都未被提出过,更不可能被履行。
二、履行内容不明确时应如何解决。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履行内容不明确如何履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既是对履行法官的经验的总结,也为当事人提供了解决思路。如:
1.由当事人协商,通过协商一致使履行内容明确;争取达成履行和解并履行;
2.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办理人及其合议庭成员征询意见;
3.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履行内容不明确,但在事实认定及说理部分中对有关给付内容已进行认定的,视为履行内容明确,履行法官可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中已查明事实和说理中的认定,经合议研究后予以履行;
4.如裁定驳回履行申请,申请履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最后,提醒原告在诉讼阶段就将诉讼恳求明确,从根源上避免履行内容不明确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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