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履行,是指“被履行人或者被履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履行”(《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
那么,履行法院进行委托履行有何具体要求呢?流程上又该如何动手呢?本文将就“委托履行”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一、履行法院启动委托履行的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履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履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履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履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履行财产的,可以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履行。
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内委托履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了省内委托履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委托法院对履行案件已立案受理;
(二) 经四查,有相应材料说明被履行人在本中级法院辖区内确无财产可供履行,并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履行人;
(三) 查实被履行人在受托法院辖区内有可供履行的财产;
(四) 委托法院应在符合以上三项条件后1个月内办理委托履行手续。
特殊情况需求委托履行的,应层报省法院批准。
二、不得委托履行的情形(广东地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内委托履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可供履行的财产在本省辖区内,需跨不同中级法院辖区履行的案件可以委托履行。在同一中级法院辖区内的基层法院履行的案件不得互相委托履行。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得委托履行。
三、选择受托履行法院的特殊规定
委托履行应当以履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履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履行法院。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履行。
被履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可以委托对其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履行。
履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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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行法院办理委托履行的流程
委托履行案件应当由委托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事项委托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履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办理委托事项的相关手续。
五、受托履行法院的履行期限
受托法院未能在6个月内将受托案件执结的,申请履行人有权恳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履行或者指定履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发现受托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履行的,应当限期履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级履行或者指定履行。
六、委托法院在委托履行后又发现有可供履行财产时的处理
委托法院在案件委托履行后又发现有可供履行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发现被履行人在受托法院辖区外另有可供履行财产的,可以直接异地履行,一般不再行委托履行。根据情况确需再行委托的,应当按照委托履行案件的程序办理,并通知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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