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胜诉之后,可以立刻拿回钱;也有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履行了,就可以坐等履行法官“送钱上门”。但是 实际履行工作中,有很多被履行人无财产可供履行,这是为什么呢?对于被履行人无财产的案件,法院会怎么处理? 本期勇往“执”前为您一键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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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听到履行难和履行不能
它们有何区分?
履行难,通俗来说,就是有财产可供履行,但是存在重重困难。履行不能,通俗来说,就是无财产可供履行。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人民法院只能解决履行难问题;履行不能属于申请履行人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社会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关于如何破解履行难题,前面的推文已经做了详细讲解,详见往期推送 《 被履行人有钱不还怎么办? 》 ,本期集中于履行不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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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会出现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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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原因。 比如风险意识不强,未审慎地了解债务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未进行风险评估,草率与之交易。盲目追求高利回报,不计风险出借款项,一旦被履行人资金链断裂,就很难收回。主张权利不及时,不重视对债务人的后续跟踪,到申请履行时,已经债台高筑,甚至人去楼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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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无处不在,在市场环境下,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收益状态随着经济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当遇到经济衰退和经营决策失误时,债务人的经济状态就会陷入困境,偿债能力自然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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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 债权人在交易的时候没有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防范风险,比如没有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仅与夫妻一方签订协议,债权保障措施不足。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导致债务人财产被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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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风险。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福旦夕。在遇到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意外侵权事件时,对债权人来说是无妄之灾,对债务人来说同样是飞来横祸。一旦债务人本身经济状态较差时,就会陷入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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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能与终结本次履行程序有什么关系?
对于履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无法破解,只能纳入专门程序管理,这就是终结本次履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当然,为了规范履行程序,终本有严格的条件。
▶ 前提条件:人民法院终结本次履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履行人发出履行通知、责令被履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履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履行人纳入失信被履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履行人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履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履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履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履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 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履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履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履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履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04
履行案件终本后,
法院就不管了吗?
不是。
➕ 终本只是暂时终结案件的履行,并没有免除被履行人的义务。对被履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履行人名单、限制出境、财产控制等强制措施仍有效。
➕ 终本后,人民法院还会跟进被履行人财产状态,发现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会及时处理。
➕ 终本后,申请履行人发现被履行人有可供履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履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履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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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以后,
申请人还可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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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追查当事人的财产线索和违反履行措施的线索。 被履行人实际居住地,被履行人名下车辆所在位置,被履行人出租名下车辆、房产等获取的收益;被履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逃避履行的行为。发现被履行人有可供履行财产,不立即采取履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履行法院可以依申请履行人申请或者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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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如果被履行人股东存在抽逃出资、不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况,可以依法申请追加股东为被履行人,或者对股东提起诉讼。如果还有一般保证人,可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06
终结本次履行程序后
财产控制措施会失效吗?
财产控制措施是有期限的,到期前需求办理续期手续。

➕ 人民法院冻结被履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后未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自动解除相应措施。申请履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 申请履行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履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履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履行人发出履行通知、责令被履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履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履行人纳入失信被履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履行人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履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履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履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履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履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履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履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履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第九条 终结本次履行程序后,申请履行人发现被履行人有可供履行财产的,可以向履行法院申请恢复履行。申请恢复履行不受申请履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履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履行。
终结本次履行程序后的五年内,履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履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履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履行人。符合恢复履行条件的,履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 终结本次履行程序后,申请履行人发现被履行人有可供履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履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履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文字 :钱昕
责任编辑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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