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仍然不履行义务或者不配合法院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实施拘留措施。”近日,定安法院履行局通过发出《预拘留通知书》的方式,履行和解了申请履行人邮储银行定安支行与被履行人王某、李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回顾:被履行人王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因槟榔收购及资金周转需求,与申请人邮储银行定安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因迟延履行还款义务,邮储银行定安支行遂将二被履行人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被履行人王某、李某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279996.68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进入履行程序后,履行干警第一时间向被履行人王某、李某送达履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经多次释法明理、耐心沟通,被履行人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法官遂决定作出《预拘留通知书》,要求被履行人在收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仍然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不配合法院履行的,将依法实施拘留措施。收到通知书后,被履行人积极联系履行申请人,主动偿还借款5000元并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预拘留”是预强制措施的一种,是对被履行人及协助义务人作出正式惩罚决定前的一种缓冲“惩罚预警”方式,为其划定“红线”,起到告知、提醒、警示作用,极大地增强了履行威慑力。本案履行过程中,履行干警采取“事先沟通、督促履行、强制履行、拘留预告”措施,既是贯彻善意文明履行理念的体现,也是不断探索创新履行方式、规范履行行为、提高履行效率的成果;既保障了申请履行人的信赖利益和实体利益,又让被履行人明白抗拒履行的严重后果。
接下来,定安法院将进一步践行善意文明履行理念,不断优化履行举措,打好限制消费、失信惩戒、预拘留等强制措施“组合拳”,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护航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奋力开拓履行质效新局面。(定安法院 黄芬)